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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变革 更鼎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
国度税务总局各省(南通工商注册)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税务局,国度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局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,改善税收营商环境,依据《全国税务系统深化“放管服”变革五年工作计划(2018年-2022年)》(税总发〔2018〕199号),在落实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》(税总发〔2018〕149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请求的根底上,现就更鼎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进一步扩展即办范围
(一)契合《通知》第一条第一项规则情形,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征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,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税人提供的停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
(二)契合《通知》第一条第二项规则情形,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、无欠税(滞纳金)及罚款的征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,材料齐全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;材料不齐的,可采取“承诺制”容缺办理,在其作出承诺后,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
(三)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的征税人,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,依照有关规则核销“死欠”。
二、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
(一)处于非正常状态征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,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,补办征税申报手续。契合以下情形的,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《批量零申报确认表》(见附件),经征税人确认后,停止批量处置:
1.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、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;
2.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,且不存在补偿前期亏损状况的。
(二)征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,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“拜托扣款协议书”申请。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,拜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。
三、进一步减少证件、材料报送
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征税人,免予提供以下证件、材料:
(一)《税务注销证》正(副)本、《暂时税务注销证》正(副)本和《发票领用簿》;
(二)市场监视管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决议原件(复印件);
(三)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(复印件);
(四)项目竣工证明、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(复印件)。
更鼎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,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变革、优化营商环境请求的重要举措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注重,抓好落实,并严厉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则的程序和本通知请求办理相关事项。
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。
国度税务总局
2019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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